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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亞可再生能源發電政策調查

   2013-03-06 中國能源報11180
核心提示:去年以來,國家開發銀行先后貸款支持了海潤光伏、陽光天華、浙江正泰等一批中國企業在保加利亞投資的光伏發電項目,承諾裝機容量超
去年以來,國家開發銀行先后貸款支持了海潤光伏、陽光天華、浙江正泰等一批中國企業在保加利亞投資的光伏發電項目,承諾裝機容量超過20萬千瓦,貸款約5億多歐元。近期,又有一批風電和光伏制造企業計劃登陸保加利亞。為此,我們組成調研小組專門赴保調研。調研期間,先后與保國家能源監管委員會主席、最大配電公司捷克保加利亞公司總經理、天華保加利亞公司和海潤光伏公司高層進行了座談,并實地查看了貸款支持的部分光伏發電項目建設情況。現將調研結果總結如下:

電力體制較完善 配電完全私有化

經過電力體制改革,保加利亞已形成較為完整的電力系統,擁有專業的發電公司、輸電公司和配電公司。其中,國家發電公司擁有核電、水電等絕大部分電廠,外資和民營企業所占市場份額較小;國家輸電公司雖獨立運營,但資產仍屬國家電力公司所有;配電環節已經完成私有化。

監管方面由兩大部門負責,即能源部負責能源發展規劃、能源政策制定;能源水利監管委員會負責能源領域監管、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的制定以及可再生能源項目審批。能源部和能源水利監管機構雖獨立運行,但監管機構主席同時兼任能源部副部長,監管機構實際上仍受能源部的指導。

保加利亞的電壓劃分標準與我國略有不同:0.4千伏及以下為低壓、0.4千伏以上20千伏以下為中壓、20千伏及以上為高壓。中低壓電網由配電公司經營,高壓電網由國家輸電公司經營。

目前,保加利亞共有3個配電公司,分別為CEZ Distribution Bulgaria(負責西部和中部電網)、Energo-Pro Grids(負責北部電網)和EVN Bulgaria Electricity Distribution(負責南部電網),這三家公司主要負責中低壓電網的運營和區域配電。配電網私有化初期,保政府擁有3家配電公司33%的股份,其余均為外資控股,后來保政府將其持有的股份通過市場化方式出售。配電網完全私有化后,其整體經營管理一直良好。

保加利亞原則上執行全國統一的銷售電價(各地區之間差別不大,各配電公司范圍內銷售電價統一)。能源部每年根據配電網建設運行情況,核定配電價格;根據可再生能源項目投產情況、配電和輸電項目成本、以及用戶可承受能力,核定銷售電價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標準。

保加利亞電力結構以煤電和核電為主,電力供應充足,屬于電力出口國。數據顯示,2010年,該國當年總發電量462億千瓦時,其中,煤電占50%、核電占33%、天然氣4%、水電等可再生能源13%,全社會用電量379億千瓦時,向希臘、阿爾巴尼亞等周邊國家售電83億千瓦時。

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迅猛

保加利亞傳統能源貧乏,油氣基本靠進口,煤炭多為發熱量低的褐煤,環境面臨嚴重考驗,因此政府將可再生能源列為重要發展方向。

2013年1月,保政府通過《可再生能源長期發展規劃》,計劃到2020年將全國能源消費總量中的可再生能源比例提高至16%,屆時保全國用電量的20.8%、供暖及空調能源消費量的23.8%,以及交通能源消費量的10.8%將來自可再生能源。

為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保加利亞制定了明確的補貼政策,光伏、風能、生物質以及裝機容量小于1萬千瓦的小水電均享受政府補貼。

政府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包括以下三方面:其一是推行有利于吸引投資的電價補貼;其二是簽訂長期購售協議,其中光伏、地熱、生物質發電20年、風能12年、水電15年,在購售電協議期限內電價不變;其三是可再生能源無條件并網,并全額收購電量。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補貼電價(即上網電價)與邊際上網價(平均上網電價)差額部分由可再生能源基金補貼,與我國補貼機制基本一致。如國家對可再生能源項目無償投資,則必須相應減少電價補貼。

與我國類似,保加利亞也設有可再生能源基金,用于支付可再生能源發電電價補貼。該基金唯一來源為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基金由用戶承擔,按電費的百分比計征,不分行業,全國統一征收標準。

據了解,2011年,保加利亞是按用戶不含稅電價的3%征收,當年居民用電價(不含稅)為5.52歐分/千瓦時,征收的可再生附加為0.166歐分/千瓦時。根據法律規定,能源水利監管委員會根據下一年度可再生能源的種類、電站建設成本、消費者承受能力、可再生能源比例、投資回報率等,調整新一年度的征收標準。

需要指出的是,保加利亞電費結算周期為1個月。每月底,國家輸電公司或配電公司對當月發電量予以書面確認,下月初前3天(1-3日),發電企業向國家輸電公司或配電公司開具電費收入發票;電費一般在下月12-13日自動轉入發電企業帳戶。

目前,保加利亞小水電資源基本開發完畢,大水電開發也存在很多問題,水電開發空間不大,因此政府將太陽能、風能作為今后可再生能源開發的重點。

保加利亞發展太陽能和風能擁有明顯的資源優勢。該國部分地區年均日照時間達1500-1700小時;東北地區風力資源較好,年發電時間可達2300-2400小時。但由于電網老化失修,輸電和配電能力受到嚴重制約,大規模開發尚需時間,近期保政府開發的重點為光伏發電。

與此同時,鑒于保加利亞已有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占比較大,實現2020年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壓力并不大。按照2020年的發展規劃,光伏發電裝機屆時將達80萬千瓦左右。但據非官方統計,保加利亞的光伏裝機在2012年底已達81.5萬千瓦,基本實現2020年的發展目標,而2011年底這個數字僅為19萬千瓦。這意味著未來幾年(2020年前)保加利亞的光伏市場發展空間將十分有限。

需要指出的是,保加利亞的可再生能源審批程序遠比中國復雜,必須擁有四份官方許可文件,分別為:

并網協議:所有項目都需要簽署。裝機容量小于等于0.5萬千瓦項目與配電公司簽署并網協議,裝機容量大于0.5萬千瓦項目與輸電公司簽署并網協議。

購售電協議(PPA):所有項目都需要簽署。裝機容量小于等于0.5萬千瓦項目與配電公司簽署PPA協議,裝機容量大于0.5萬千瓦項目與輸電公司簽署PPA協議。對于裝機容量大于5萬千瓦的項目,國家輸電公司還需與配電公司簽訂PPA。

發電許可:裝機容量大于等于0.5萬千瓦項目須申請發電許可,由能源水利監管委員會頒發;裝機容量小于0.5萬千瓦項目不需要申請發電許可。

運營許可證:在并網運行72小時后,開發商申請運營許可,國家城市建設監督局現場驗收合格后,國家城市建設監督局向項目開發商頒發運營許可證。

除上述審批環節外,還有環保、土地等多個審批環節。

補貼電價突變催生投資風險

保加利亞政府曾多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因此該國的可再生能源投資環境極不穩定。根據2007年保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光伏發電項目購售電協議有效期限為25年,25年內電價逐年變動,起始電價執行簽訂購售電協議時的電價,以后的年度執行能源水利監管委員會公布的相應年度電價水平,同時規定上網電價每年下降不超過5%。

由于電價逐年變化,投資者無法獲得穩定可靠的現金流,投產項目很少。為此,政府于2010年5月對《可再生能源法》做出修改,主要解決三個問題,其一是項目建成即可拿到補貼,補貼標準為執行項目建成時的補貼電價,購售電協議期限內電價固定不變;其二調整購電協議執行年限,光伏、地熱、生物質發電20年、風能12年、水電15年;其三明確每年6月30日公布本年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電價補貼標準。例如,大型并網光伏電站,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電價為0.352歐元/千瓦時。

截至2012年上半年,由于大量光伏電站并網發電導致電網投資和運行費用大幅度增加,應國家輸電公司和3家配電公司要求,能源水利監管委員會當年9月14日決定,從2012年9月18日起對接入輸電公司和3個配電公司電網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征收臨時并網費,并追朔到2010年4月1日以后投產的所有項目,按月征收。征收的并網費占電價的比例1%-39%。征收標準隨可再生能源項目類別及并網發電日期不同而異;2012年7月1日前,并網發電項目征收比例高,其后征收比例小;光伏項目征收比例高,風電、水電項目征收比例低。

以光伏為例,大部分并網光伏電站(裝機容量大于200千瓦)為2012年上半年并網發電,期間執行的補貼電價為0.248歐元/千瓦時,征收并網費約合0.097歐元/千瓦時,占電價的39%(2012年上半年光伏電站集中投產,征收比例最高),扣除并網費后,投資者得到的補貼電價只有0.154歐元/千瓦時。按此補貼電價計算,投資者不僅沒有利潤可言,連償還銀行貸款的能力都沒有。政策的出臺對投資者造成了致命的打擊。

中國、韓國、德國、法國、意大利等15個國家駐保大使以及歐盟委員會主席團成員國就此事聯名向保當局表達異議,希望保加利亞政府認真研究對待。在保投資的許多外國企業紛紛強烈反對,對其合法性提出質疑,向保最高法院和歐盟駐保使團提出申訴,請求法院裁定政府違法。歐盟也在去年11月啟動了對保可再生能源并網費征收決定的調查。

但由于法令已出臺,收回或取消的可能性很小,降低補貼電價的趨勢不可逆轉。不過,征收的方式(并網費或增加稅收)和額度仍有回旋的余地。預計3月政府將出臺相應法令,保政府能否把“兩年內對項目公司營業額(電費收入)直接征附加稅”改為“兩年內對電站項目公司應納稅所得提征附加稅(提高項目公司的所得稅率)”引熱議。

中資企業投資須謹慎

2012年上半年,保政府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發展,并給予了多方面支持。但由于可再生能源發展過快,政府突然出臺的制衡政策對行業發展和投資者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中國企業在保加利亞投資可再生能源項目時,需要關注以下三個方面:其一保加利亞可再生能源發展空間有限,我國企業投資此類項目不要盲目跟風。目前已經建成光伏發電項目較多,基本沒有市場空間。風電資源雖然較好,但電網受制,即使投資風電項目,也一定注重落實接入電網方案。

其二關注保加利亞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調整情況,加強經濟和財務分析。如果長期執行目前的補貼電價,對投資者將沒有任何吸引力。

其三關注項目審批環節,保加利亞可再生能源項目審批程序多,投入運營獲得補貼要求嚴,應聘請國際律師進行審查把關。

此外,保加利亞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首先,政府設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政策,并定期予以調整公布;其次,投資者可以及時獲得電價補貼,當月發電下月就能獲得補貼,相比我國半年的結算周期,可大大保證開發商的流動性。反觀我國可再生能源基金征收和補貼環節多,效率低。所以,中國可借鑒外國經驗,逐步完善管理體制和補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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