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加強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的通知》。
《通知》以“總體要求–源頭管控–運行管理–監督管理”作為用戶側涉網安全的全流程主線,從四個板塊提出具體要求,構建起橫向覆蓋各類主體、縱向貫穿項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體系。
《通知》首次明確由省級電力管理部門組織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按年度形成“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范圍的電力用戶清單”,將局部地區負荷占比高、電能質量敏感、重要行業、源荷混合、負荷聚合類、高風險越級跳閘等用戶納入重點管理。這一條款科學界定了用戶涉網安全管理范圍,突出重點,將有助于各方抓住關鍵,避免“撒胡椒面”,可以提升工作質效,更好管控用戶側涉網安全風險,防范電力安全事故發生。
《通知》明確電力用戶為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負責專業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級電力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形成“用戶自律、電網指導、政府監管”的立體式責任體系。這一規定有效解決了以往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用戶責任落實不到位、電網企業權責不匹配、政府監管不明確等問題。
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總體要求。《通知》強調,用戶側涉網安全是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重要環節。近年來,隨著新能源接入的增加以及用戶負荷的多元化、智能化,用戶側對電網安全的影響更加突出。為此,《通知》要求省級電力管理部門統籌梳理并認定本地區涉網用戶范圍,重點覆蓋大負荷用戶、電能質量敏感型用戶、源荷混合型用戶、負荷聚合類用戶及自備電廠等類型。明確電力用戶是涉網安全責任的第一主體,必須依法依規落實責任與義務;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要加強專業管理,確保電網安全運行;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切實履行監督責任,形成“用戶落實、電網管理、政府監督”的責任鏈條。總體目標是建立覆蓋全面、責任清晰、協調有序的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體系,全面提升電力系統安全治理水平。
二是強化源頭管控。《通知》要求,把好用戶涉網設備接入電網的源頭關口,避免不合格設備或不合理接入方式埋下風險隱患。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要全程參與用戶接入系統的設計、審查、安裝、調試和驗收環節,確保設備滿足運行安全和電網兼容要求。重點強化繼電保護裝置和低壓脫扣裝置的合理配置和定值管理,避免因設備配置不當導致電網事故。對于涉及新能源和電力電子裝置的用戶,需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提升設備的抗擾度水平。《通知》同時提出,要加快涉網相關標準體系建設,推動設備制造、安裝和運行標準的統一與完善,從制度層面消除因標準差異導致的安全隱患。通過嚴把接入關、設備關和標準關,切實提升用戶側涉網設備的本質安全水平。
三是加強運行管理。《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全流程管理機制,確保用戶側運行的可觀、可測、可調、可控。電力用戶應當向調度機構提供關鍵運行數據和狀態信息,具備執行電網調控指令的能力。各地要建立“一戶一檔”,對涉網用戶進行分類建檔和風險評估,建立動態風險臺賬,定期組織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確保風險早發現、早處置。對于自備電廠,必須納入統一調度管理,嚴格落實涉網試驗、保護定值校驗等規定。《通知》同時提出要強化網絡與信息安全,防范通過通信接口或管理系統實施的非法控制行為,堵塞用戶側信息安全漏洞。運行管理方面還要求加強監測預警能力,推動用戶側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等模式參與調度,提高用戶資源的靈活調節能力。通過完善運行管控體系,實現用戶側安全管控與電力系統穩定運行的協同提升。
四是壓實監督管理。《通知》明確,從監督執法層面對用戶側涉網安全提出要求。省級電力管理部門要建立年度核查制度,將涉網安全作為日常監管的重要內容,對轄區內用戶落實涉網安全責任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對于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而拒不整改的用戶,要依法依規采取限制運行、暫停接入等措施,確保不因個別環節失守而引發系統性風險。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把用戶側涉網安全納入電網風險管控體系,定期開展督導檢查,推動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監督格局。同時,《通知》部署了專項工作,即開展低壓脫扣裝置專項排查,全面摸清配置情況,優化參數設置,防止因誤動作引發大面積停電。通過制度化監管、專項整治和嚴格問責,推動涉網用戶真正落實主體責任,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可控、穩定運行。
原文如下: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的通知
國能發安全〔2025〕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遼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重慶市經濟信息化委,各派出機構,全國電力安委會各企業成員單位:
為落實《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電力安全治理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電力系統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能發安全〔2024〕90號)要求,推進源網荷儲安全共治,提升用戶側涉網安全風險管控能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的總體要求
(一)高度重視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
涉網安全管理是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關鍵環節,是服務新型電力系統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因用戶側原因導致的電網故障停電事件數量呈現上升趨勢,用戶側涉網安全風險逐步向電網側傳導。各單位要提高對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認識,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推動技術手段創新、管理模式創新,有效管控涉網安全風險,防范電力安全事故發生。
(二)科學界定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范圍
各省級電力管理部門要組織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綜合考慮系統安全需要,定期梳理可能造成一般及以上電力安全事故或對系統安全穩定造成重大影響的電力用戶,梳理的重點包括局部地區負荷占比高的大用戶、電能質量敏感型用戶、重要行業用戶、源荷混合型用戶、負荷聚合類用戶、高風險越級跳閘用戶等,按年度形成本轄區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范圍的電力用戶清單。
(三)嚴格履行用戶側涉網安全責任
納入涉網安全管理范圍的相關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相關電力用戶”)是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遵照國家和電力行業法規制度和技術標準,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規范開展涉網設備安全管理。
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負責相關電力用戶涉網安全的專業管理。要指導相關電力用戶合理安排運行方式,加強對涉網設備配置和涉網參數管理的技術監督。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落實好涉網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對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履行涉網安全專業管理職責實施監督管理。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對相關電力用戶履行涉網安全主體責任實施監督管理。
二、強化用戶側涉網安全源頭管控
(四)加強并網接入管理
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要明確相關電力用戶在規劃接入、業擴報裝、并網運行等階段的涉網安全要求。要嚴格開展接入系統的安全可靠性審查,督促相關電力用戶規范開展涉網設備設計選型,在采購、監造、安裝、調試等環節嚴格質量管控,開展接入諧波評估和諧波治理。要督促相關電力用戶提升涉網設備載流安全裕度,定期開展預防性試驗,及時更換改造老舊設備,嚴禁設備“帶病運行”。要將用戶側涉網安全風險作為并網驗收的重點內容,通過與相關電力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等方式,明確雙方涉網安全管理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共同保障電力系統安全。
(五)合理配置繼電保護和低壓脫扣裝置
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要指導相關電力用戶按標準規范配置涉網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對于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接入的相關電力用戶,應要求其在接入系統部分按照雙重化原則配置縱聯差動保護。配置低壓脫扣裝置的相關電力用戶,應當按照《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GB/T 14048)等標準配置低壓脫扣裝置,并按照《電能質量 電壓暫升、電壓暫降與短時中斷》(GB/T 30137)等標準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提高敏感設備的電壓暫降抗擾力。
(六)推動標準制修訂
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要全面梳理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相關標準規范清單,積極推動制定必要的技術標準。要全面梳理相關行業涉電標準與電力行業標準之間的差異,及時將標準差異及由此造成的涉網安全問題報告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省級電力管理部門要協調電網企業與相關電力用戶,推動消除因標準差異帶來的涉網安全問題。經協調未能達成一致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家能源局處理。
三、強化用戶側涉網安全運行管理
(七)提升信息采集和調控能力
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要持續加強調控能力建設,提升對相關電力用戶的“可觀可測”能力。相關電力用戶要按照調度協議要求,將電氣接線、裝置模型及關鍵運行信息接入電網調度系統,具備接收和執行調度機構控制和調節指令的能力,滿足電網運行“可調可控”要求,必要時配合開展實測建模。相關電力用戶要建立完善設備運維管理等制度,及時消除遠動通道故障,確保不影響調度自動化系統信息采集、上傳、遙控、遙調等。相關電力用戶的運行人員應經過培訓并考取受令資格后持證上崗。
(八)加強運行安全風險管控
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要避免按照產權分界點進行粗放式涉網安全管理,應通過“一戶一檔”等方式,深入評估威脅電網側的安全風險,對相關電力用戶提出管控要求,督促用戶落實反事故措施,定期更新用戶側涉網安全風險臺賬,對構成一般及以上電力安全事故的風險要及時報告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相關電力用戶要按照調度機構要求,及時、準確報送故障、隱患等信息,嚴格落實安全穩定控制措施。
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要督促相關電力用戶落實風險管控要求,因行業標準差異、電力用戶缺乏改造意愿等原因導致風險管控要求難以落實的,要通過組織電網企業、電力用戶簽訂安全協議等方式,明確相關方的責任和義務。要加強對相關電力用戶的政策宣貫,督促相關電力用戶制定涉網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涉網安全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九)筑牢網絡安全防線
相關電力用戶要持續優化電力監控系統網絡安全防護,強化供應鏈安全管理,嚴禁在電力監控系統內擅自設置或預留外部控制接口。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要加強用戶側電力監控系統網絡安全技術監督,定期發布網絡安全技術監督問題清單,督導相關電力用戶完善安全防護措施,推進問題整改。
(十)強化自備電廠統一調度管理
并網自備電廠應納入調度機構統一管理,遵守調度管理的系列技術規范,落實二次系統全過程技術監督。調度機構要督促并網自備電廠按規定完成相關的涉網試驗、定值校驗、預防性試驗等工作,投入電力系統穩定器、一次調頻等維持電網安全穩定的必要功能,嚴格落實電網調峰調頻要求。
四、強化用戶側涉網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嚴格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要對相關電力用戶按年度核查涉網安全管理要求落實情況,對于發現的問題要督促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不滿足涉網安全管理相關要求、危害供電安全的電力用戶,要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對整改不到位、嚴重影響電力系統運行安全的,要及時依法依規采取停電等措施。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將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納入電網安全風險管控體系,督促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做好用戶側涉網安全專業管理。
(十二)開展電力用戶低壓脫扣配置專項排查
地方各級電力管理部門要指導相關電力用戶采取退出不必要的低壓脫扣裝置、合理設置定值、優化安裝位置等措施,避免裝置誤動、停電范圍擴大等情況。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要做好技術支撐。
國家能源局
2025年9月11日
附政策解讀
政策解讀 |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的通知》
隨著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加快推進,源網荷儲各環節的耦合度不斷提高,用戶側的運行狀態和安全水平對電網整體安全穩定運行的影響日益顯著。近年來,因用戶側涉網安全問題引發的電力故障和事故呈現增多趨勢,迫切需要通過政策手段強化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為落實《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電力安全治理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電力系統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能發安全〔2024〕90號)要求,國家能源局印發了《關于加強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從五個方面對《通知》進行解讀。
一、出臺背景和意義
(一)制定《通知》是完善涉網安全管理體系的重要舉措
新型電力系統建設背景下,電力系統運行機理發生深刻變化,源網荷儲相互影響更加突出,網源協調、網荷協調問題更加凸顯。此前,國家能源局已就新能源、新型并網主體、地方電網等環節出臺專門文件,逐步構建起電網與電源、電網與新型儲能、大電網與地方電網之間的涉網安全管理框架。《通知》聚焦用戶側,將與既有文件互為補充、相互銜接,共同形成覆蓋源、網、荷、儲各環節的涉網安全政策體系。
(二)制定《通知》是強化電力安全監督管理的內在需要
近年來,因用戶側原因導致的故障停電呈上升趨勢,部分地區局部負荷占比較高的大用戶、電能質量敏感型用戶、源荷混合型用戶、負荷聚合類用戶等,對系統安全運行影響日益顯著。同時在實踐中還存在安全責任落實難、標準要求落地難、管理執行難等問題。通過明確用戶側管理范圍、細化責任邊界和技術標準要求,《通知》為派出機構、地方電力管理部門、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依法開展監管與專業管理提供政策依據,推動用戶側風險識別、預防控制和問題整改體系化、常態化。
(三)制定《通知》是推進源網荷儲安全共治、支撐新型電力系統高質量發展的關鍵舉措
《通知》堅持“團結治網、厘清責任界面、尊重用戶權益、強化標準執行”的原則,強調用戶側為主體責任、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為專業管理責任、能源監管部門為監督管理責任,推動形成多方協同、閉環管控的治理格局。通過在接入審查、保護配置、信息接入與調控、網絡安全、應急演練等環節提出系統性要求,促進風險前移和關口前移,提升用戶側對電網運行的“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水平,為新型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夯實底座。
二、總體要求
《通知》以服務新型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為核心,堅持統一認識、風險導向、責任清晰和協同共治的原則,全面提升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水平。要求各方切實高度重視用戶側涉網安全,針對近年來因用戶因素引發的電力故障增多趨勢,推動技術手段和管理模式創新,嚴防電力安全事故發生;科學界定管理范圍,聚焦可能對系統安全穩定造成重大影響的重點電力用戶,建立年度管理清單,做到精準識別、分類管控;嚴格落實責任分工,明確電力用戶為主體責任人,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承擔專業管理職責,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形成權責明晰、分工協同的治理格局;同時堅持標準引領,推動涉網技術標準制修訂,解決行業差異問題,通過供用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等方式固化管理要求,進一步提升政策執行的制度化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內容
《通知》以“總體要求–源頭管控–運行管理–監督管理”作為用戶側涉網安全的全流程主線,從四個板塊提出具體要求,構建起橫向覆蓋各類主體、縱向貫穿項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體系。
一是明確總體要求。《通知》強調,用戶側涉網安全是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重要環節。近年來,隨著新能源接入的增加以及用戶負荷的多元化、智能化,用戶側對電網安全的影響更加突出。為此,《通知》要求省級電力管理部門統籌梳理并認定本地區涉網用戶范圍,重點覆蓋大負荷用戶、電能質量敏感型用戶、源荷混合型用戶、負荷聚合類用戶及自備電廠等類型。明確電力用戶是涉網安全責任的第一主體,必須依法依規落實責任與義務;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要加強專業管理,確保電網安全運行;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切實履行監督責任,形成“用戶落實、電網管理、政府監督”的責任鏈條。總體目標是建立覆蓋全面、責任清晰、協調有序的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體系,全面提升電力系統安全治理水平。
二是強化源頭管控。《通知》要求,把好用戶涉網設備接入電網的源頭關口,避免不合格設備或不合理接入方式埋下風險隱患。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要全程參與用戶接入系統的設計、審查、安裝、調試和驗收環節,確保設備滿足運行安全和電網兼容要求。重點強化繼電保護裝置和低壓脫扣裝置的合理配置和定值管理,避免因設備配置不當導致電網事故。對于涉及新能源和電力電子裝置的用戶,需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提升設備的抗擾度水平。《通知》同時提出,要加快涉網相關標準體系建設,推動設備制造、安裝和運行標準的統一與完善,從制度層面消除因標準差異導致的安全隱患。通過嚴把接入關、設備關和標準關,切實提升用戶側涉網設備的本質安全水平。
三是加強運行管理。《通知》提出,要建立健全全流程管理機制,確保用戶側運行的可觀、可測、可調、可控。電力用戶應當向調度機構提供關鍵運行數據和狀態信息,具備執行電網調控指令的能力。各地要建立“一戶一檔”,對涉網用戶進行分類建檔和風險評估,建立動態風險臺賬,定期組織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確保風險早發現、早處置。對于自備電廠,必須納入統一調度管理,嚴格落實涉網試驗、保護定值校驗等規定。《通知》同時提出要強化網絡與信息安全,防范通過通信接口或管理系統實施的非法控制行為,堵塞用戶側信息安全漏洞。運行管理方面還要求加強監測預警能力,推動用戶側通過微電網、源網荷儲一體化、虛擬電廠等模式參與調度,提高用戶資源的靈活調節能力。通過完善運行管控體系,實現用戶側安全管控與電力系統穩定運行的協同提升。
四是壓實監督管理。《通知》明確,從監督執法層面對用戶側涉網安全提出要求。省級電力管理部門要建立年度核查制度,將涉網安全作為日常監管的重要內容,對轄區內用戶落實涉網安全責任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對于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而拒不整改的用戶,要依法依規采取限制運行、暫停接入等措施,確保不因個別環節失守而引發系統性風險。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把用戶側涉網安全納入電網風險管控體系,定期開展督導檢查,推動形成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監督格局。同時,《通知》部署了專項工作,即開展低壓脫扣裝置專項排查,全面摸清配置情況,優化參數設置,防止因誤動作引發大面積停電。通過制度化監管、專項整治和嚴格問責,推動涉網用戶真正落實主體責任,保障電力系統安全可控、穩定運行。
四、實施范圍與職責界定說明
(一)關于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范圍。《通知》所規范的涉網安全管理范圍,并非針對所有電力用戶,而是聚焦易造成一般及以上電力安全事故或對系統安全穩定造成重大影響的電力用戶,一方面,通過精準識別風險主體、針對性實施管控策略,達到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預防發生電力安全事故的目標;另一方面,避免將安全管理要求擴大應用于普通用戶。
(二)關于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電力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的任務分工。《通知》要求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落實好涉網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對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涉網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對納入涉網安全管理范圍的電力用戶涉網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主要依據是,按照《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對電力企業的電力運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電、用電的監督工作。
(三)關于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的任務分工。《通知》要求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負責相關電力用戶涉網安全的專業管理。主要依據包括以下3方面。一是依照《電力法》,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二是依照《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若干規定》(國能發安全規〔2022〕92號),調度機構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負責調度管轄范圍內涉網二次系統的技術監督工作。三是依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電力安全治理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電力系統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能發安全〔2024〕90號),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應在用戶接入系統、涉網裝置配置、用戶側站內設備安全風險評估、涉網二次系統技術監督、落實反事故措施等方面做好專業把關。
五、保障措施
一是落實各方責任。省級電力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完善用戶側涉網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強化監督,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加強專業管理,電力用戶健全制度、落實主體責任,形成上下聯動、協同共治的工作格局。二是完善制度政策支撐。通過供用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和安全協議等方式明確各方權責,推動相關標準制修訂,協調解決跨行業標準差異帶來的涉網安全問題,健全管理制度體系。三是強化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對相關電力用戶開展年度核查和專項排查,對存在問題的用戶依法依規督促整改,對整改不到位、嚴重危害電網安全的,及時采取停電等措施,切實把風險管控落到實處。
(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
來源: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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